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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策法规 - 消费税 - 内容
法规名称 关于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汽 柴油连续生产汽 柴油允许抵扣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字号 财税〔2014〕15号
颁布日期 2014-02-29
施行日期 2014-01-01
法规分类
适用范围
时 效 性 有效
失效日期
转发字号
转发说明
正  文
发布日期:2014/4/10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380
为支持汽油、柴油质量升级,应对大气污染问题,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起,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连续生产汽油、柴油,准予从汽、柴油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自2014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下发前,纳税人符合本通知规定准予抵扣的消费税,可以从后续月份应纳消费税税款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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