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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策法规 - 消费税 - 内容
法规名称 关于委托加工出口货物消费税退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字号 国税函〔2008〕5号
颁布日期 2008-01-07
施行日期 2008-01-07
法规分类
适用范围
时 效 性 有效
失效日期
转发字号
转发说明
正  文
发布日期:2012/1/18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339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委托加工出口货物消费税退税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7]14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你省苏州尚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再收回后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2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消费税退税手续。生产企业在申报消费税退税时,除附送现行规定需要提供的凭证外,还应附送征税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已纳消费税未抵扣证明”。对已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中抵扣的,不能办理消费税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一月七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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