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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策法规 - 消费税 - 内容
法规名称 关于调整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字号 财关税〔2008〕73号
颁布日期 2008-08-11
施行日期 2008-09-01
法规分类
适用范围
时 效 性 有效
失效日期
转发字号
转发说明
正  文
发布日期:2012/1/18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400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9月1日起,对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1.0升以下(含1.0升)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3%下调至1%;
  二、将气缸容量3.0升以上(不含3.0升)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15%上调至25%;
  三、将气缸容量4.0升以上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20%上调至40%.
  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对照表见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对照表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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