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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策法规 - 消费税 - 内容
法规名称 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字号
颁布日期 2008-08-21
施行日期 2008-08-21
法规分类
适用范围
时 效 性 有效
失效日期
转发字号 国税函〔2008〕742号
转发说明
正  文
发布日期:2012/1/18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35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鉴于国家已经出台了调味品分类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调味料酒属于调味品,不属于配置酒和泡制酒,对调味料酒不再征收消费税。
  调味料酒是指以白酒、黄酒或食用酒精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盐、植物香辛料等配制加工而成的产品名称标注(在食品标签上标注)为调味料酒的液体调味品。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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