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首 页 公司简介 业务范围 政策法规 纳税指南 税收筹划 政策文件 相关下载 行业动态 人才招聘 联系我们
 营改增
 增值税
 消费税
 营业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关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车船税
 契税
 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
 环境保护税
 优惠政策
 征收管理
 发票
 税收协定
首页 - 政策法规 - 消费税 - 内容
法规名称 关于农用拖拉机 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6号
颁布日期 2010-10-19
施行日期 2010-12-01
法规分类
适用范围
时 效 性 有效
失效日期
转发字号
转发说明
正  文
发布日期:2012/1/18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546

现将“汽车轮胎”税目消费税征税范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农用拖拉机、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规定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轮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本公告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打印】 字体大小:  阅读上一篇: 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 阅读下一篇: 关于绝缘油类产品不...
版权所有:中瑞岳华·吉林
主体单位名称:中瑞岳华税务师事务所吉林有限公司   ICP主体备案号:吉ICP备20220049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