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首 页 公司简介 业务范围 政策法规 纳税指南 税收筹划 政策文件 相关下载 行业动态 人才招聘 联系我们
 营改增
 增值税
 消费税
 营业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关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车船税
 契税
 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
 环境保护税
 优惠政策
 征收管理
 发票
 税收协定
首页 - 政策法规 - 消费税 - 内容
法规名称 关于对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先征后返消费税的通知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字号 财税[2011]7号
颁布日期 2011-02-25
施行日期 2009-01-01
法规分类
适用范围
时 效 性 有效
失效日期
转发字号
转发说明
正  文
发布日期:2012/1/18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6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先征后返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油(气)田企业在开采原油过程中耗用的内购成品油,暂按实际缴纳成品油消费税的税额,全额返还所含消费税。
  二、享受税收返还政策的成品油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由油(气)田企业所隶属的集团公司(总厂)内部的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
  (二)从集团公司(总厂)内部购买;
  (三)油(气)田企业在地质勘探、钻井作业和开采作业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不含运输)耗用。
  三、油(气)田企业所隶属的集团公司(总厂)向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统一申请税收返还。具体退税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打印】 字体大小:  阅读上一篇: 关于配制酒消费税适... 阅读下一篇: 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
版权所有:中瑞岳华·吉林
主体单位名称:中瑞岳华税务师事务所吉林有限公司   ICP主体备案号:吉ICP备20220049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