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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策法规 - 消费税 - 内容
法规名称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字号 财法[2012]8号
颁布日期 2012-7-13
施行日期 2012-9-1
法规分类
适用范围
时 效 性 有效
失效日期
转发字号
转发说明
正  文
发布日期:2012/7/31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6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1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现将这一规定的含义解释如下:
  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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