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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策法规 - 土地使用税 - 内容
法规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机关 财税〔2017〕29号
文件字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颁布日期
施行日期
法规分类
适用范围
时 效 性 有效
失效日期
转发字号
转发说明 不知道为什么这个通知没有明确实施时间,另外,国家税务总局也变成了简称,“国家”没了。
正  文
发布日期:2017/8/20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0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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