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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策法规 - 土地使用税 - 内容
法规名称 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字号 财税〔2013〕44号
颁布日期 2013-08-02
施行日期
法规分类
适用范围
时 效 性 有效
失效日期
转发字号
转发说明
正  文
发布日期:2013/8/28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7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就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应税单位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将住房出售给职工并按规定进行核销账务处理后,住房用地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比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个人所有住房用地的现行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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