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其他个人出租房屋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
各县(市、区)局:
营改增后,为了保持政策的一惯性,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其他个人出租房屋仍执行5.03%征收率的税收优惠政策。但5.03%是税收综合征收率,含多个税种减免。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即纳税人取得的月租金收入总计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包括采取预收租金形式,在租期内平均分摊后月租金不超过3万元的)。为此,纳税人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时只能免增值税及其附加,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及其他房屋,按租金的收入的3.4%征收房产税,按租金收入的0.03%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操作时,凡不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1.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3.4%的征收率征收房产税,按0.03%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按0.1%的征收率征收城建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以外的房屋,按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0.03%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凡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个人出租房屋,为便于操作,不再区分住宅和非住宅,一律按住房处理,即免征增值税及城建税,按租金收入的3.4%征收房产税,按租金收入的0.03%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个人出租房屋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规定即日起执行。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
201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