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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关于2009-2011年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机关 财政部
文件字号 财关税[2009]22号
颁布日期 2009-04-01
施行日期 2009-01-01
法规分类
适用范围
时 效 性 有效
失效日期
转发字号
转发说明
正  文
发布日期:2012/1/17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562

科技部、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进口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上述科普单位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影视作品的商品名称及税号范围见附件。
  以上科普单位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委(厅、局)认定。  
  经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由海关凭相关证明办理免税手续。
  附件:进口影视作品的商品名称及税号范围

财政部 

                                                   二○○九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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