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首 页 公司简介 业务范围 政策法规 纳税指南 税收筹划 政策文件 相关下载 行业动态 人才招聘 联系我们
 营改增
 增值税
 消费税
 营业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关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车船税
 契税
 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
 环境保护税
 优惠政策
 征收管理
 发票
 税收协定
首页 - 政策法规 - 优惠政策 - 内容
法规名称 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字号 财税[2009]68号
颁布日期 2009-08-31
施行日期 2008-01-01
法规分类
适用范围
时 效 性 有效
失效日期 2010-12-31
转发字号
转发说明
正  文
发布日期:2012/1/17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28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以下简称期货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期货保障基金公司)根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3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不计入其应征企业所得税收入:
  1.期货交易所按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15%和交易手续费的3%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
  2.期货公司按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十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
  3.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
  4.期货公司破产清算所得;
  5.捐赠所得。
  二、对期货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以及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期货保障基金公司根据《暂行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1.期货交易所按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15%和交易手续费的3%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
  2.期货公司按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十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
  3.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收入;
  4.期货公司破产清算受偿收入;
  5.按规定从期货交易所取得的运营收入。
  四、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根据《暂行办法》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中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部分,允许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五、对期货保障基金公司新设立的资金账簿、期货保障基金参加被处置期货公司的财产清算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期货保障基金以自有财产和接受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等免征印花税。对上述应税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六、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对期货保障基金公司在2008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从以后应缴纳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打印】 字体大小:  阅读上一篇: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 阅读下一篇: 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
版权所有:中瑞岳华·吉林
主体单位名称:中瑞岳华税务师事务所吉林有限公司   ICP主体备案号:吉ICP备20220049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