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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策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内容
法规名称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字号 吉国税联字[2007]2号
颁布日期 2007-03-13
施行日期
法规分类
适用范围
时 效 性 有效
失效日期
转发字号
转发说明
正  文
发布日期:2012/1/18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532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
吉国税联字[2007]2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认真落实和加强信息交换制度,确保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及时、准确。
二、对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局应将全年代征的企业所得税入库信息(含《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代征清单》以及完税证或税收缴款书复印件),于次年1月底前传送给主管国家税务局。
三、对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的纳税人,主管国家税务局对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退的企业所得税,原则上应在汇算清缴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税,也可直接抵缴纳税人次年应纳企业所得税。对纳税人应退企业所得税超出主管国家税务局已征部分需由国税、地税部门分别办理退税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应当填制《退税(抵税)确认书》,并于纳税人在国税部门办理退税(抵税)后10个工作日内,将应退信息(含应退、已退和待退税额等)传送给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局。主管地方税务局应在收到《退税(抵税)确认书》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税,或直接抵缴纳税人次年应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1、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代征清单
2、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抵税)确认书

二○○七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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