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首 页
公司简介
业务范围
政策法规
纳税指南
税收筹划
政策文件
相关下载
行业动态
人才招聘
联系我们
营改增
增值税
消费税
营业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关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车船税
契税
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
环境保护税
优惠政策
征收管理
发票
税收协定
法规名称
法规正文
文件字号
发文机关
颁布日期
施行日期
法规分类
适用范围
时效性
失效日期
转发字号
转发说明
首页
-
政策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内容
法规名称
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字号
国税函〔2008〕650号
颁布日期
2008-07-03
施行日期
2008-07-03
法规分类
适用范围
时 效 性
有效
失效日期
转发字号
转发说明
正 文
发布日期:2012/1/18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3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非居民企业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现明确如下: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七月三日
【
打印
】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阅读上一篇:
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
阅读下一篇:
关于全国职工职业技...
版权所有:中瑞岳华
·
吉林
主体单位名称:中瑞岳华税务师事务所吉林有限公司 ICP主体备案号:
吉ICP备20220049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