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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策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内容
法规名称 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字号 财税[2008]130号
颁布日期 2008-09-25
施行日期 2008-01-01
法规分类
适用范围
时 效 性 有效
失效日期
转发字号
转发说明
正  文
发布日期:2012/1/18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30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在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上述条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税费支出。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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