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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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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内容
法规名称
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字号
国税函[2008]819号
颁布日期
2008-10-06
施行日期
2008-01-01
法规分类
适用范围
时 效 性
有效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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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说明
正 文
发布日期:2012/1/18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24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问题通知如下:
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企业,按开票金额2.5%预征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一)项中“按开票金额3.3%预征所得税”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2008年10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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