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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关于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补偿款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文件字号 |
国税函〔2009〕18号 |
颁布日期 |
2009-01-08 |
施行日期 |
2009-01-08 |
法规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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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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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效 性 |
有效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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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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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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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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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1/18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1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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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补偿款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8〕18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未来煤矿开采期间因增加排水或防止浸没支出等而获得的补偿款,应确认为递延收益,按直线法在取得补偿款当年及以后的10年内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如实际开采年限短于10年,应在最后一个开采年度将尚未计入应纳税所得的赔偿款全部计入应纳税所得。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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