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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策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内容
法规名称 关于明确继续执行的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字号 吉地税发〔2009〕52号
颁布日期 2009-03-17
施行日期 2009-03-17
法规分类
适用范围
时 效 性 有效
失效日期
转发字号
转发说明
正  文
发布日期:2012/1/18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052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继续执行的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9〕52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省局清理出一部分2007年底以前明确的不违反新税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在国家税务总局未出台新政策之前,请继续贯彻执行。
一、工会经费扣除问题
财税函〔2000〕678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按工资总额的2%上缴的工会经费,应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方可在税前扣除。企业提取的工会经费留用部分,应有当地工会组织的文件。
二、企事业单位由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征税问题
企事业单位由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在不改变营业执照经济性质的情况下,对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所得全部归承包承租者个人所有或支配的,只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所得不全部归承包承租者个人所有或支配,承包承租者个人只是得到一部分奖金或分成的,对企事业单位所得应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人取得的奖金或分成应征收个人所得税;营业执照经济性质改为合伙或个人独资企业的,对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所得只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企事业单位税前扣除事项审批问题
企事业单位处理税前扣除事项,凡规定应到税务部门进行审核批准的,其它部门审批的结果不能作为税务部门计算税前扣除金额的依据。
四、企业已提未缴的各项预提费用扣除问题
企业年末已提未缴(未付)的各项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予以确认,凡是能够提供真实、准确计算依据的,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可准予扣除,但对方企业(单位)已明确规定给予免收的,对免收部分应并入当年损益。
五、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问题
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商品、原材料的进项税额应记入购进货物的成本;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商品、原材料,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损失的,其进项税额国税部门规定不得抵扣的部分可允许其记入货物损失额内,并按处理财产损失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与报批的财产损失一同处理。
六、总机构统一向银行借款后划拨给下属企业使用收取的利息扣除问题
企业集团或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总机构)对下属企业实施紧密型管理,采取由总机构统一向银行借款,然后划拨给下属企业分别使用的,总机构按使用银行借款金额分配给下属企业的利息可承认扣除。向下属企业分配的利息金额是否正确合理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查确认并出具适当的证明资料。
七、企业无偿使用的土地提取的折旧或摊销扣除问题
企业将以前年度通过国家无偿划拨等形式得到的无偿使用的土地以一定的方式作价入账,其作价入账的金额不得以折旧或摊销的方式在税前扣除。
八、煤炭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和维简费扣除问题
(一)煤炭企业按照财建〔2004〕11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提取的安全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按文件规定企业应当在提取的安全费用中开支的费用项目而未在其中支付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煤炭企业按照该文件规定的标准提取的维简费允许在税前扣除。提取的维简费具体使用范围和要求按财建〔2004〕119号文件规定执行。掌握税前扣除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按文件规定的标准吨煤8.7元提取的维简费中包括井巷建设(含开采过程中的井巷延伸)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2.5元和维简费6.2元。井巷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提足折旧时,提取的吨煤8.7元不再分离,全部作为维简费用。上述固定资产报废净损失应在提取的维简费中列支;井巷建设(含开采过程中的井巷延伸)过程中发生的建设费用支出未形成固定资产的部分应在提取的维简费中列支。
2、井巷以外的其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固定资产和机械设备提取折旧和报废损失处理等问题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3、其它矿山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和维简费扣除问题按上述规定的原则和国家下发的文件明确的标准执行。
九、企业出租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折旧、维护费用和损失扣除问题
企业出租给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固定资产,收取的租金与当地市场租金收费价格水平相比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其出租财产发生的折旧、维护费用和损失低于租金收入的部分可在税前扣除,超过租金收入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十、企业支付下岗职工的一次性费用可否提取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问题
企业支付下岗职工的一次性费用因不属计税工资计算范围,不能作为提取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基数。
十一、企业支付给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的“担保费”扣除问题(吉地税函[2007]40号)
企业支付给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的“担保费”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核算方法按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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