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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策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内容
法规名称 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字号 国税函[2009]394号
颁布日期 2009-07-24
施行日期 2009-07-24
法规分类
适用范围
时 效 性 有效
失效日期
转发字号
转发说明
正  文
发布日期:2012/1/18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920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B股非居民股东派发股利涉税问题的请示》(沪国税际〔2009〕4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依照税收协定执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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