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现就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一、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本公告实施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的、且在税前扣除的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相关税务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本公告实施前提取尚未使用的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抵扣本公告实施后的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仍有余额的,继续用于抵扣以后年度发生的实际费用,至余额为零时,企业方可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二)已用于资产投资、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不得重复在税前扣除。已重复在税前扣除的,应调整作为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三)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部分成本的,该资产成本扣除上述部分成本后的余额,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从本公告实施之日的次月开始,就该资产剩余折旧年限计算折旧或摊销费用,并在税前扣除。
三、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2011-03-31
名词解释:维简费(又称更新改造资金):
是指我国境内所有 煤炭生产企业从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矿山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和维简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9〕107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政策解释和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矿山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和维简费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1、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和在固定资产折旧外计提的维简费不属于已实际发生的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上述费用支出,符合税收规定的,可以在当期税前扣除;构成固定资产的,应按照计提折旧的有关规定税前扣除。
2、2007年底前企业提取但尚未实际使用的上述两项费用余额应并入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继续执行的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9〕52号)第八条的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