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就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公告如下:
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特此公告。
2011年5月11日
解析:大家分析一下,是不是由于下边的公告惹的祸?因为下边的公告说:“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当时可能没考虑到税务机关代征问题,所以,追加了这个公告——“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财政部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为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就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201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