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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策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内容
法规名称 关于调整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的批复
发文机关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字号 吉地税函〔2013〕25号
颁布日期 2013-03-05
施行日期
法规分类
适用范围
时 效 性 有效
失效日期
转发字号
转发说明
正  文
发布日期:2013/4/25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251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的请示》(长地税发〔2013〕1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在全省共有49家分公司,均为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该公司执行总分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同意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各分支机构,自2013年起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度预缴。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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