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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策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内容
法规名称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字号 吉地税个所字[2000]171号
颁布日期 2000-06-02
施行日期 2000-06-02
法规分类
适用范围
时 效 性 有效
失效日期
转发字号
转发说明
正  文
发布日期:2012/1/18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624
吉地税个所字[2000]171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劳动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减征对象及范围
凡在我省境内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均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照顾。
二、减征幅度暂确定为40%
三、审批管理
(一)个人所得税的减征一律逐级上报,省局审批。
(二)符合减征条件的纳税人,应首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个人所得税减征审批表),并同时报送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
( 三)减征个人所得税,要根据应税项目分别报批。
四、各级税务部门应严格按本通知规定进行审核,加强监督管理。
附:个人所得税减征审批表。(略)
【颁布日期】2000.06.02
【施行日期】200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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