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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策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内容
法规名称 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字号 财税〔2008〕8号
颁布日期 2008-03-07
施行日期 2008-03-07
法规分类
适用范围
时 效 性 有效
失效日期
转发字号
转发说明
正  文
发布日期:2012/1/18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17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七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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