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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策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内容
法规名称 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字号 财税〔2008〕140号
颁布日期 2008-10-26
施行日期 2008-10-26
法规分类
适用范围
时 效 性 有效
失效日期
转发字号
转发说明
正  文
发布日期:2012/1/18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17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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