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首 页 公司简介 业务范围 政策法规 纳税指南 税收筹划 政策文件 相关下载 行业动态 人才招聘 联系我们
 营改增
 增值税
 消费税
 营业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关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车船税
 契税
 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
 环境保护税
 优惠政策
 征收管理
 发票
 税收协定
首页 - 政策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内容
法规名称 关于对个人从农村信用社取得的股金红利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字号 吉地税发〔2013〕21号
颁布日期 2013-03-05
施行日期
法规分类
适用范围
时 效 性 有效
失效日期
转发字号
转发说明
正  文
发布日期:2013/4/25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485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为支持农村信息社联合社加快改革步伐,确保在2015年全部完成股份制改造,增加社会投资意愿,加大增资扩股,实现资本实力增强,法人治理完善的改革目标,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的规定,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对个人从我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取得的股金股息、红利所得在2015年前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打印】 字体大小:  阅读上一篇: 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 阅读下一篇: 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
版权所有:中瑞岳华·吉林
主体单位名称:中瑞岳华税务师事务所吉林有限公司   ICP主体备案号:吉ICP备20220049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