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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关于规范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环节征收地方税费工作的通知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字号 税总发〔2016〕127号
颁布日期 2016-08-15
施行日期
法规分类
适用范围
时 效 性 有效
失效日期
转发字号
转发说明
正  文
发布日期:2016/9/22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1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进一步加强地方税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现对规范国税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发票环节征收地方税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基本原则
  代开发票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先征收税款、再代开发票的有关规定。
  二、征收方式
  地税机关直接征收。对已实现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互设窗口,或者国税与地税共建办税服务厅、共驻政务服务中心等合作办税模式的地区,地税机关应在办税服务厅设置专职岗位,负责征收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环节涉及的地方税费。
  委托国税机关代征。对暂未实现上述国税、地税合作办税模式的地区,地税机关应委托国税机关在代开发票环节代征地方税费。
  三、具体事项
  (一)代征范围
  委托国税机关代征的,国税机关应当在代开发票环节征收增值税,并同时按规定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以及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
  有条件的地区,经省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协商,国税机关在代开发票环节可为地税机关代征资源税、印花税及其他非税收入,代征范围需及时向社会公告。
  (二)票证使用及税款退库
  委托国税机关代征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在《委托代征协议书》中明确税款解缴、税收票证使用等事项。
  国税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发票,如果发生作废或者销货退回需开具红字发票等情形涉及税款退库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为纳税人做好税款退库事宜。
  (三)情况反馈
  纳税人拒绝接受国税机关代征税款的,国税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委托方地税机关,由地税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加强代开发票环节征收地方税费工作是满足营改增地税机关征管范围调整以及地税发票停止使用后加强税源管理、保障地方税费应收尽收的重要手段,是落实《方案》,推动国税机关与地税机关深度合作的重要内容。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其现实意义,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和相关部门的配合,不断优化整合征管资源,立足当地实际确保代开发票环节征收地方税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合作,统筹协调 
  各省国税机关、地税机关要协同配合,制定本辖区委托代征工作的管理办法,指导基层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做好宣传解释、督导检查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并就委托代征的具体范围联合向社会公告。要建立定期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新出现的问题,及时总结创新做法、先进经验并加以推广。
  (三) 信息支撑,减轻负担
  各省税务机关要按照提高征管效率、节约行政资源、方便纳税人办税的原则,利用信息化手段,有效简化环节,解决纳税人 “多头跑、跑多次”的问题,切实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请各省税务机关于2016年10月31日之前,将对本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书面报告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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