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首 页 公司简介 业务范围 政策法规 纳税指南 税收筹划 政策文件 相关下载 行业动态 人才招聘 联系我们
 营改增
 增值税
 消费税
 营业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关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车船税
 契税
 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
 环境保护税
 优惠政策
 征收管理
 发票
 税收协定
首页 - 政策法规 - 发票 - 内容
法规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字号 税总函〔2017〕422号
颁布日期 2017-10-09
施行日期 2017-10-09
法规分类
适用范围
时 效 性 有效
失效日期
转发字号
转发说明
正  文
发布日期:2018/1/3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2564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销售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批复

税总函〔2017〕422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储粮总公司明确临储粮拍卖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事宜的请示》(内国税发〔2017〕71号)收悉。由于部分国家临储粮的拍卖成交价格低于库存成本,承担国家临储粮任务并直接承贷贷款的非中储粮直属企业,实际收到的货款小于库存成本,无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5〕448号)的规定,按库存成本金额给中储粮直属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鉴于以上情况,现就纳税人销售国家临储粮(含大豆,下同)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对于低于库存成本销售的国家临储粮,非中储粮直属企业应按照成交金额向中储粮直属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对于高于(或等于)库存成本销售的国家临储粮,非中储粮直属企业应按照库存成本金额向中储粮直属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中储粮直属企业应按照国家临储粮的成交金额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批复规定执行。自本批复发布之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5〕448号)同时废止。


  特此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0月9日

打印】 字体大小:  阅读上一篇: 阅读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
版权所有:中瑞岳华·吉林
主体单位名称:中瑞岳华税务师事务所吉林有限公司   ICP主体备案号:吉ICP备20220049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