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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策法规 - 发票 - 内容
法规名称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印刷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字号 吉地税函〔2007〕4号
颁布日期 2007-01-09
施行日期
法规分类
适用范围
时 效 性 有效
失效日期
转发字号
转发说明
正  文
发布日期:2012/1/17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526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
发票印刷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函〔2007〕4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印刷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号111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本地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改革后的区域集中出单保费发票的管理工作。
一、各地在按月份归集“集中出单保费收入汇总表”的同时,要以电子方式储存“集中出单保费收入明细表”,以保证税务管理需要。
二、省局直属税务局要按季度归集整理集中出单保费发票使用情况,并在每个季度终了30日内向省局发票管理处报送“集中出单保费发票领用存报表”。
二O O七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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