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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关于印发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字号 吉地税发〔2010〕145号
颁布日期 2010-05-12
施行日期 2010-05-12
法规分类
适用范围
时 效 性
失效日期
转发字号
转发说明
正  文
发布日期:2012/1/17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801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
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向省局反馈。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票样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发票管理,适应税收信息化管理需要,改进发票防伪性能,方便纳税人使用和公众辨别真伪,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发票管理和信息化建设的实际,就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按照“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建立平台、网络开具”的总体思路,科学设置票种,合理设计式样,对我省现有票种和式样进一步简并和优化,扩大机打发票使用范围,大力压缩手工发票,完善、整合发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发票开具和信息采集、查询平台,全面提升发票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逐步实现税务机关从“以票控税”向“信息管税”的转变,强化税源监控,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设置,合理简并。切合我省实际,满足行业管理需要,科学设置票种和式样,将现有票种合理精简、合并;根据发票纸张的通用尺寸,设计若干标准规格的式样,适当保留部分专业发票,确保平稳过渡。
2.推广机打,压缩手工。依托吉林省地税发票信息管理系统,积极推广、扩大机打发票特别是税控发票使用范围,限制和压缩手工票使用范围,条件成熟时取消手工票。
3.简化票面,方便适用。简化和统一票面印制要求,最大限度地提高发票的通用性和适用性,满足不同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开具需求。
4. 强化防伪,优化服务。改进防伪措施,方便公众真伪识别,规范印制标准,合理确定价格,提升发票印制质量和服务水平。
二、工作内容
除按规定应暂时保留的票种外,我省其他票种设置按照发票的填开方式,将发票简并为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三大类。发票名称为“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一)暂时保留的票种
按照总局规定,暂时保留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自开、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代开)”、发票换票证。通用发票无法涵盖的公园门票,可继续保留。因特殊原因,在一段时间内还需继续保留的发票,各地要严格控制,并逐级上报省局审定。
(二)通用机打发票
通用机打发票分为平推式发票和卷式发票。
1.平推式发票
按规格分为:210mm×297mm;241 mm×177.8 mm;210 mm×139.7 mm;190 mm×101.6 mm; 82 mm×101.6 mm(过路过桥发票)共5种。票面为镂空设计。除“发票名称”、“发票联”、“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行业类别”印制内容外,其他内容全部通过打印软件进行控制和打印。“行业类别”打印发票开具的所属行业,行业划分按照现行营业税征收品目和特定开票类型设定,如: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业、保险业、邮政业、电信业、文化业、体育业、娱乐业(舞厅、台球、高尔夫球、网吧等)、饮食业、旅店业、旅游业、税务机关代开、银行代开等。
(1)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并入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实施管理;保险业专用发票和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采用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联次为四联,规格为241mm×177.8mm;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采用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联次为四联,规格为241mm×177.8mm;报关代理业发票,采用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联次为四联,规格为241mm×177.8mm;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采用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联次为三联,规格为210mm×139.7mm;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采用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的,联次为二联,规格为210mm×139.7mm。
(2)吉林省地税税控器发票,采用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联次为三联,规格为241mm×177mm;启用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联次为三联,规格为241mm×177mm;吉林省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统一发票和吉林省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统一发票,采用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联次为三联,规格为190 mm×101.6 mm。
2.卷式发票
按规格分为:发票宽度为57mm、76 mm、82 mm、44 mm(出租汽车发票)共4种。
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采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的,联次为一联,规格为76mm×177mm;吉林省地税卷式税控发票(57mm×228mm、76mm×228mm、76mm×457.2mm)和吉林省地税金融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76mm×228mm),采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除发票名称更换为“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外,发票印制内容、联次、规格和打印内容不变。
(三)通用手工发票
分为千元版和百元版2种,规格为190mm×105 mm。手工发票基本联次为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吉林省水利工程水费专用发票,采用通用手工发票(千元版),联次为三联,规格为190mm×105 mm;对于邮政业快递业务、有线电视农村收费业务等,确实不便于使用机打票或定额票的,可使用通用手工发票(百元版),联次为三联,规格为190mm×105 mm。
(四)通用定额发票
按人民币等值以元为单位,划分为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共7种面额,规格为175mm×77mm、213 mm×77 mm两种。
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1元、2元、5元、10元、50元、100元)、吉林省地税交通运输业定额发票(1元、2元、5元)、吉林省服务业停车场定额发票(2元、3元、5元)、吉林省地税定额统一发票(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采用通用定额发票,联次为并列二联, 规格为175mm×77mm;吉林省地税定额有奖发票(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采用通用定额发票,联次为并列三联, 规格为213 mm×77 mm。
(五)冠名发票
冠名发票可按两种方式处理:一是由用票单位选择一种通用机打发票,并通过软件程序控制打印单位名称(或标识),平推式发票打印在发票票头左侧,卷式发票打印在发票票头下方;二是选择一种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发票可在发票票头左侧加印单位名称(或标识),卷式发票在发票票头下方加印单位名称(或标识)。凡采用通用机打发票并使用软件程序控制打印单位名称或标识的,不属于冠名发票行政审批管理范围,按一般发票领购手续办理。
原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费专用发票、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采用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规格为210mm×297mm或241mm×177.8mm。
冠名机打发票基本联次为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联次。
三、配套措施
(一)开发、修改开票软件
1.修改税控盘开票软件。考虑我省税控盘的推广应用现状,除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自开、代开)开票软件外,统一对原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吉林省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统一发票和吉林省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统一发票开票模版按照新版的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的规格、内容进行修改、调整。
2.修改税控器(建筑业)开票软件。按照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规格、内容进行修改,并与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信息系统相衔接。
3.开发、修改综合征管系统代开票软件。按照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规格、内容,开发建筑业代开票软件;对原有税务机关代开票软件按照新版的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规格、内容进行修改。
4.纳税人开票软件的修改。对于纳税人(包括使用统一发票和冠名发票的纳税人)自行开发开票软件的,应根据通用发票打印要求,及时修改开票、打印软件。
(二)规范防伪措施
继续保留刮开型密码、一维条码、税控码防伪和微缩、暗记防伪等功能,更突出面向公众的防伪措施的改进,在发票背面印明防伪措施以及识别和查询方式,便于公众识别和消费者查询辨伪。在发票纸张选择上,“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自开、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代开)” 继续使用原规定纸张;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和通用手工发票发票联采用无碳彩色纤维防伪纸,其他联次采用无碳压感纸(无碳复写纸);通用机打卷式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采用彩色纤维防伪纸。在油墨选择上,发票监制章统一使用大红色油墨,原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使用的统一红色荧光防伪油墨停止使用。
(三)制定发票代码、号码编制规则
发票代码的编制规则是:前7位(从左至右)设置规则不变,第8位为行业代码,除保留的票种外,通用机打、手工、定额发票行业代码按综合类设置(标识为“0”);第9位为批次代码;第10、11位为发票种类序列代码,其中冠名发票为“99”;第12位为发票开具方式代码,其中,统印手开为“1”、统印机开为“2”、统印定额为“3”、统印代开为“4”、冠名手开为“5”、冠名机开为“6”、冠名定额为“7”。
发票号码(即发票顺序码)为8位阿拉伯数字。其中,统一发票号码以各市(州)、年份、票种为单位编排;冠名发票号码以各市(州)、年份、行业为单位编排。如发票号码资源(00000001—99999999)不够用,可通过调整批次代码的方式解决。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0年1月-2010年8月)
1.省局的准备工作安排:
一是2010年5月20日前,按照总局的票改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组织人员对现有发票种类和式样进行梳理和分类,论证和确定新版发票种类、规格、联次和编码规则、防伪措施等事项,研究制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
二是2010年5月21日至8月31日,编写新版发票样本,核定发票工本费标准,维护发票种类码和代码,建立票样信息库;制定开票软件修改需求,协调、组织各软件开发商对税控盘开票软件、税控器(建筑业自开)开票软件、综合征管系统代开票软件(含建筑业代开)进行调整和修改。
2.市州、县(市、区)局的准备工作安排:
一是2010年5月31日前,深入学习总局、省局简并统一工作相关文件,认真领会和全面掌握票改精神;对票改工作任务进行分解、细化,制定计划、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严控发票印制计划,避免库存旧版发票积压过大。
二是2010年6月1日至8月31日,组织系统内部人员业务培训,掌握发票简并后的种类、式样、适用范围等事项;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对票面改革进行广泛宣传;按照本方案精神,对使用自行开发开票软件的纳税人(包括使用统一发票和冠名发票的纳税人)进行调查、归纳,分类梳理、排队,指导和督促纳税人对照新版发票的规格、内容修改开票软件,以保证新、旧版发票使用的顺利衔接。
(二)过渡实施阶段(2010年9月-12月)
各级地税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实施简并统一方案,做好新版发票的印制和发售工作,按规定缴销旧版发票,督导跟踪税务人员及纳税人正确使用开票软件开具发票。同时,注意收集信息,深入调研,及时反馈问题和掌握情况。在过渡阶段,新旧版发票可同时使用。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1年1月)
2011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使用简并后的新版发票,各地废止的旧版发票停止使用。在2011年3月底前,全面完成旧版发票的缴销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这次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是建国以来范围最大、影响最深的一次发票改革措施,时间紧、任务重、点多面广。因此,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对税收、社会产生的深远影响,把这项工作作为今年发票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发票换版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把握方向,稳步推进
各地要按照“推广机打票,严控手工票,合理使用定额票,规范冠名票”的工作思路,对经营额较大,或通过计算机实施企业管理的纳税人,引导其使用机打发票,同时注意与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的衔接。要根据经济发展的形势,缩小手工发票使用范围,逐步取消手工发票。要将定额发票的使用对象限定于不在税控装置推行范围内,开票量及开票金额较小,或者不适合使用机具开票的纳税人。要认真做好冠名发票的换版工作,严格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尽可能使用统一式样的机打发票,用票单位应根据通用发票打印要求,及时修改打印软件。
(三)加强宣传,优化服务
发票简并统一工作涉及每个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和税务机关发票管理业务的各个环节,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宣传,在宣传的力度、广度和深度上下功夫,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提高公众的认知和参与度,使所有纳税人都能了解和掌握使用新票的意义和具体使用方法,使纳税人确实感受到发票简并统一工作带来的便利。同时,在受理发票领购、代开、审批等事项时,要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建立和谐的征纳关系。
(四)统筹安排,跟踪管理
各级地税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精神,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步骤,采取有效措施,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在具体工作实施中,要全面统计本地区发票库存量,合理调剂,科学编制发票印制计划,控制好新旧版发票的印制和使用衔接工作,尽可能减少因换版所造成的发票损失。对于启用新版发票的纳税人,要及时对旧版发票、特别是未使用的空白发票及时缴销,严防发票流失。要妥善抓好纳税人开票软件的修改工作,有计划组织系统内部人员及纳税人的业务培训。要注意全面掌握发票换版的进展情况,及时解决换版中存在的问题。
(五)加强协作,密切配合
发票简并统一工作要求高、难度大,既涉及税务机关各业务和技术部门,又涉及全体纳税人。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与政府各部门之间、与纳税人之间、以及系统内部各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建立良性互动机制,确保发票简并统一工作落实到位。
各市州地税局可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于2011年1月15日前将贯彻实施本方案的工作情况专题报告省局(发票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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