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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策法规 - 发票 - 内容
法规名称 关于医疗机构使用发票问题的公告
发文机关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字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2012年第3号
颁布日期 2012-7-4
施行日期
法规分类
适用范围
时 效 性 有效
失效日期
转发字号
转发说明
正  文
发布日期:2012/7/23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678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医疗机构的业务特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2年9月1日起,在医疗行业启用新版《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新版《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分为住院和门诊两种,适用于规模较大、有住院或门诊业务,并且能按规定使用计算机开票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新版《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不属于冠名发票行政审批管理范围,按一般发票领购手续办理。已审批的医疗行业冠名发票可继续使用,用完为止。
  医疗机构的挂号业务,使用通用定额发票。对于规模较小、无开票软件的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使用税控盘开具发票或使用通用手工发票。
  本公告不适用于按规定应使用财政票据的医疗机构。
  特此公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0一二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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