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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策法规 - 契税 - 内容
法规名称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字号 财税〔2008〕137号
颁布日期 2008-10-22
施行日期 2008-11-01
法规分类
适用范围
时 效 性 有效
失效日期
转发字号
转发说明
正  文
发布日期:2012/1/17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48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适当减轻个人住房交易的税收负担,支持居民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房地产交易环节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
  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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