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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策法规 - 契税 - 内容
法规名称 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CDMA网络资产和业务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字号 财税[2009]42号
颁布日期 2009-03-27
施行日期 2009-03-27
法规分类
适用范围
时 效 性 有效
失效日期
转发字号
转发说明
正  文
发布日期:2012/1/17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59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电信体制改革,推进电信行业健康协调发展,经研究决定: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收购CDMA网络资产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CDMA网络业务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契税予以免征。网络资产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CDMA网络业务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契税予以免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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