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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策法规 - 契税 - 内容
法规名称 关于简化契税办理流程取消(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公告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1号
颁布日期 2015-10-09
施行日期 2015-10-09
法规分类 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群众办事和为基层减负。
适用范围 普通住房契税优惠
时 效 性 有效
失效日期
转发字号
转发说明
正  文
发布日期:2015/12/30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159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群众办事和为基层减负等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决定,税务机关在受理契税申报缴税过程中,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在申请办理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税优惠时,无须提供原民政部门开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二、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税优惠申请时,应当做好纳税人家庭成员状况认定工作。如果纳税人为成年人,可以结合户口簿、结婚(离婚)证等信息判断其婚姻状况。无法做出判断的,可以要求其提供承诺书,就其申报的婚姻状况的真实性做出承诺。如果纳税人为未成年人,可结合户口簿等材料认定家庭成员状况。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当迅速将这一便民措施落实到位,切实做好对一线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措施落实不折不扣;同时,应当加强督导检查,及时发现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发现一起、纠正一起。
  四、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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