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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策法规 - 契税 - 内容
法规名称 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字号 国税函〔2007〕606号
颁布日期 2007-06-01
施行日期 2007-06-01
法规分类
适用范围
时 效 性 有效
失效日期
转发字号
转发说明
正  文
发布日期:2012/1/17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876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房屋买卖契税计税价格构成问题的请示》(苏财基层〔2007〕4号)收悉,批复如下:
  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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