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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策法规 - 契税 - 内容
法规名称 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字号 财税[2011]32号
颁布日期 2011-04-26
施行日期
法规分类
适用范围
时 效 性 有效
失效日期
转发字号
转发说明
正  文
发布日期:2012/1/17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8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及其细则的规定,现对购房单位和个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明确如下: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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