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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策法规 - 契税 - 内容
法规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字号 国税函〔2008〕514号
颁布日期 2008-05-26
施行日期 2008-05-26
法规分类
适用范围
时 效 性 有效
失效日期
转发字号
转发说明
正  文
发布日期:2012/1/17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52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国税函〔2008〕5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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