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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关于企业出口集装箱有关退(免)税问题的公告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文件字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9号 |
颁布日期 |
2014-10-21 |
施行日期 |
2014-01-01 |
法规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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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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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效 性 |
有效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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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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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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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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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11/18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0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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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研究,就明确企业出口新造集装箱退(免)税问题,现公告如下: 一、企业出口给外商的新造集装箱,交付到境内指定堆场,并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同时符合其他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准予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二、2014年及以后年度出口的,适用本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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