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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关于企业出口集装箱有关退(免)税问题的公告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9号
颁布日期 2014-10-21
施行日期 2014-01-01
法规分类
适用范围
时 效 性 有效
失效日期
转发字号
转发说明
正  文
发布日期:2014/11/18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048
经研究,就明确企业出口新造集装箱退(免)税问题,现公告如下:
  一、企业出口给外商的新造集装箱,交付到境内指定堆场,并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同时符合其他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准予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二、2014年及以后年度出口的,适用本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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