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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字号 财税〔2014〕150号
颁布日期 2014-12-31
施行日期 2015-01-01
法规分类
适用范围
时 效 性 有效
失效日期
转发字号
转发说明
正  文
发布日期:2015/1/19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18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一)提高部分高附加值产品、玉米加工产品、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

  (二)取消含硼钢的出口退税。

  (三)降低档发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见附件。

  二、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提高玉米加工产品出口退税率的政策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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