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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字号 税总函〔2015〕511号
颁布日期 2015-09-23
施行日期 2015-09-23
法规分类
适用范围 撤县建市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确定
时 效 性 有效
失效日期
转发字号
转发说明
正  文
发布日期:2015/12/30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931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黔地税呈〔2015〕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对市区、县城、镇分别规定了7%、5%、1%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撤县建市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应为7%。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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