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9号)规定,营改增后地税机关负责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为了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如期顺利实现,现将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相关业务规定
1、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不动产。
2、长春市城区范围内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的增值税统一由直属局负责代征税款和代开发票,其他各征收
局不得代征税款和代开发票。
3、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征收率和预征率均为5%。
4、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代征税款的计算。
(1)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和个人住宅)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的作价)/(1+5%)×5%
(2)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3)个人销售其购买的住房,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应纳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5、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正债权文书;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6、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7、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车库(车位),按照住宅执行。
8、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购买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预缴增值税后可以向地方税务机关(直属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预缴增值税后可以向地方税务机关(直属局)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相关业务规定
1、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是指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包括其他个人转租不动产。其他个人仅限于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2、长春市市区范围内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全市通办,各征收局负责征收税款和代开发票。
3、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增值税征收率减按1.5%,共计税收负担率5.03%;其他个人出租非住房,增值税征收率5%,共计税收负担率5.03%。
4、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出租非住房应代征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出租住房应代征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5、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包括住房和非住房)月销售额3万元及以下(按季纳税销售额9万元及以下)的,免征增值税。纳税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按总局[2016]23号公告第六条第四款执行。
6、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承租方属于其他个人的可以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其他规定
1、本规定与《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长地税发[2016]23号)、《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应急预案》(长地税[2016]29号)、《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长地税发[2016]26号)一并执行。
2、长春市城区范围以外的征收单位参照以上规定执行。并将具体方案报市局征管处。
3、各征收局在政策执行中遇到问题要按《应急预案》要求及时上报,妥善处理。
4、为促进国地税间的合作,直属局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已预缴增值税后书面告知其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并将信息传递给国税局。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2日
(对下只发电子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