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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0版)>的通知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字号 税总发〔2016〕170号
颁布日期 2016-05-25
施行日期
法规分类
适用范围
时 效 性 有效
失效日期
转发字号
转发说明
正  文
发布日期:2017/3/3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037

 

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税务稽查改革的相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出台《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0版)》,从税收违法案件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管理、税务稽查综合管理等方面进一步规范税务稽查工作。

  税务稽查部门担负着贯彻实施税法的重要职责,稽查规范的实施,对促进税务部门公平、公正和廉洁执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据税务总局稽查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该规范包括13大类94小类730项税务稽查事项,引用各类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119件,提示各类风险点307条,涉及税收执法文书及内部管理文书211种,实施该规范有利于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防范稽查执法风险,提高稽查工作质效。

  该规范以指引税务稽查人员正确、规范、高效、安全执法为出发点,以税务稽查案件查处流程、管理为主线,以各流程岗位职责为基准,全面梳理稽查计划管理、案源管理、选案管理等稽查各环节的岗位职责、法律依据等,从业务流程到内部管理,从业务依据到风险提示,从事前准备到事后监控,形成了完整闭合的税务稽查工作流程。

  ——突出计划和案源管理,强化源头治理。突出稽查计划对案源管理的统领作用,明确各级税务稽查部门需要制订的稽查计划类型、步骤和程序、计划评估以及计划调整等事项。规范案源管理,切实提高案源质量,做到案源信息来源多渠道,实现全涵盖,并加强稽查引导,解决执法任性的问题。

  ——突出执法合法性和程序性,注重实务操作。严格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在执行环节全面与《行政强制法》进行衔接,在检查环节紧扣《行政诉讼法》,在审理环节建立集体审议和集体审理机制,以推进科学民主决策,提高税收执法质量。

  ——突出系统监控和绩效考评,深化成果运用。将税务稽查工作与金税三期工程相关模块对接协调,在计划、案源(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等环节设立执法疑点监控指标,对事前、事中的预警类指标实时进行提醒,对事后的任务类指标定期进行推送,强化过程监控和绩效考评,提高稽查办案工作质量。

  ——突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坚持公正公平。该规范秉持无计划不稽查”“无统筹不进户的工作思路,强化稽查计划管理和案源管理,减少对正常经营户的不必要干扰。对税务检查流程进行全面梳理,对处理标准进行统一,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国税、地税稽查执法一个标准、一把尺子,营造公正公平的税收执法环境。全面梳理了纳税人享有的各项权利,明确纳税人在整个税务稽查过程中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更加注重保障纳税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

    案源管理  

 

  案源管理,是指税务局稽查局案源部门、检举管理部门、协查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对各类涉税数据、信息和线索进行收集、处理、立案、反馈的管理过程。

 

  案源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风险导向、统筹协调、分类分级、动态管理的原则。税务稽查局应当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税收大数据为支撑,以风险推送、外部转办、稽查自选为重点,以打击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为目标,注重处理结果的分析反馈和增值使用,形成风险闭环式案源管理的新格局。案源管理包括建立案源信息库、推送案源处理、督办案源处理、交办案源处理、自选案源处理、安排案源处理、检举案源处理、协查案源处理、转办案源处理、其他案源处理、案源分配、案件跟踪管理等。

 

    税务文书送达的一般规范

 

    税务文书送达是指税务稽查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将税务文书送达受送达人的业务处理过程。税务文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送达受送达人,税务文书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

 

  (1)直接送达

 

  税收文书可以直接送达的,应当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

 

  受送达人是个人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并应当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直接送达税务文书的,以签收人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上记明的收到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代收人、代理人拒绝签收,无法直接送达税务文书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送达税务文书。

 

  留置送达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人员或者其他第三方见证人到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被邀请到场的见证人填写见证内容:税务机关直接送达税务文书,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无法直接送达字样,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邀请见证人到场见证的,应当取得见证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资料。税务人员不应作为见证人。

 

  必要时,可以制作《现场笔录》或者视听资料记录留置送达过程。

 

  (3)委托送达

 

  直接送达税务文书有困难的,包括受送达人不在本税务机关辖区内经营或者居住而难以直接送达的,可以委托其他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代为送达。

 

  采取委托送达的,应当向被委托方出具委托书,并将税务文书及送达回证交被委托方。

 

  委托送达以受送达人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4)邮寄送达

 

  直接送达税务文书有困难或者受送达人提出邮寄送达要求的,可以保留相关证据,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

 

  邮寄送达应当采用挂号函件等可以证明收件的邮寄方式,并在邮寄单据或者回执上注明税务文书名称、文书号、份数,以及是否为原件。

 

  邮寄送达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送达。

 

  (5)公告送达

 

  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或者采用前述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文书的,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

 

  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文书而采取公告送达的,应当留存已经采用其他送达方式的证据。

 

  公告送达可以在受送达人主管税务机关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生产经营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在受送达人住所地、生产经营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税务文书公告期限为30日。其中,《催告书》《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的公告期限为60日。

 

  公告期限自公告第2日起算,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

 

    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方案制订

 

  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方案,是对税务稽查随机抽查计划的进一步细化,并作为税务稽查随机抽查计划的附件,在编制税务稽查随机抽查计划时一并制订,经审批后,与税务稽查随机抽查计划一并执行。

 

  制订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方案,应当充分利用相关信息数据,立足税源分布结构、税务稽查资源配置等实际,坚持规范、公正、公开,注重公平,兼顾效率。

 

  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方案中的具体项目,可以包括:

 

  随机抽查的主体;

 

  定向抽查对象的条件;

 

  随机抽查的比例或者数量;

 

  随机抽查的税款所属期间或者涉税事项所属期间;

 

  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的选派产生方式和分类条件;

 

  是否国税、地税开展联合随机抽查;

 

  实施检查前是否先行自查;

 

  随机抽查的主要涉税事项或者内容;

 

  其他需要列入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方案的事项或者内容。

 

  其中,定向抽查对象的条件,可以为企业类型、行业、性质、隶属关系、组织架构、股权结构、经营规模、收入规模、纳税数额、成本利润率、税负率、地理区域、税收风险等级、纳税信用级别等;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由各级税务局稽查局建立的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或者采取竞标等方式选派产生。

 

    实地检查

 

  实地检查,是指检查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到被查对象或者有关第三方的生产、经营或者办公场所实地实施检查的业务处理过程。实地检查的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在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2)到扣缴义务人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检查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3)在被查对象以及其他涉税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询问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4)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检查人员实地检查时,可以制作视听资料、《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对实地检查情况予以记录或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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