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稽查局:
按照《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非税〔2011〕244号)文件要求,从2011年5月1日起,在我省开征地方教育附加。为做好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教育附加是一个新的费种,各地要通过网络、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采取公告、免费发放宣传资料、纳税辅导等多种形式及时将地方教育附加政策宣传落实到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纳税人中,特别是要培养一批业务骨干,利用办税服务厅窗口,面对面对纳税人搞好辅导服务,促进纳税人充分了解地方教育附加的有关政策和征管规定,切实提高缴费人自觉缴费的遵从度,形成依法缴费的良好氛围。
二、地方教育附加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行使征收权力。要主动加强与国税、工商、海关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实现信息共享,准确掌握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基数,提高费源控管能力,做好预测分析,做到及时征收和足额入库。
三、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比照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执行,征收时统一使用地税部门印制的税收票证,单独开票征收。其中:缴费人直接通过银行缴费的,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缴费人使用现金在办税服务厅缴费的,使用《税收通用完税证》。
四、请各地于2011年5月31日前在综合征管系统中做好地方教育附加的费种核定、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核定工作,保证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五、地方教育附加要按照《税收会计核算办法》进行会计核算,具体数据在《税收会统报表》中“非税收入合计”下“其他非税收入”项目进行统计,全面反映地方教育附加缴库明细情况。
附件: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宣传提纲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宣传提纲
2011年4月21日,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非税[2011]244号),决定自2011年5月1日起,对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1、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背景及重要意义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12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方案,由省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审批。财政部于2011年1月20日批复我省《财政部关于同意吉林省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1】12号),批准我省开征地方教育附加。
开征地方教育附加是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需要,是发展我国教育事业的需要,是人才兴业、人才兴国的需要。对发展我省教育事业,提供优质教育资源,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筹资渠道,促进我省教育事业均衡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什么是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从什么时间开始征收?
地方教育附加是省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增加地方教育的资金投入,促进全省教育事业发展,开征的一项政府性基金。根据《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非税[2011]244号)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在我省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3、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围有哪些?计征依据是什么?费率是多少?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围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都要按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三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计征比率为2%。即:凡是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其中任一税种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4、地方教育附加与教育费附加有何异同?
简单地说,凡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按照其实际缴纳“三税”的税额,按照不同的费率,分别缴纳地方教育附加(2%)和教育费附加(3%)。
5、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有何规定?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比照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执行。纳税人申报缴纳“三税”时,同时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申报缴纳期限和地点,与教育费附加的规定一致。
6、地方教育附加有哪些减免税规定?
地方教育附加不予单独减征、免征。经批准减征或免征“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应相应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7、对地方教育附加的特殊规定?
一是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纳的地方教育附加。
二是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地方教育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三是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其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地方教育附加的计征范围,按规定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