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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字号 国税函[2012]432号
颁布日期 2012-09-17
施行日期
法规分类
适用范围
时 效 性 有效
失效日期
转发字号
转发说明
正  文
发布日期:2012/10/8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26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2]49号),进一步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今年1月至7月,各地税务机关共办理出口退税5946亿元,同比增长14%,高于同期外贸出口增幅。但当前外贸出口形势依然严峻,各地税务机关要遵照国务院“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确保准确及时退税”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出口退税对外贸出口的促进作用,有效缓解出口企业资金压力,提高出口企业国际竞争力。
  (一)各地税务机关受理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后,在按照现行出口退税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的基础上,要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准确及时办理出口退税。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出口退税工作,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回函工作务必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回函内容应明确无歧义。
  (三)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快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数据库升级工作,确保出口退税电子化审核工作顺利开展。
  二、认真落实好近期发布的各项出口退税政策和管理规定
  近期发布的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和国税函[2010]89号等文件,对出口退税政策及管理规定进行了梳理和完善,扩大了出口退(免)税企业、货物和贸易方式的范围,将部分出口货物由征税改为免税,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零税率应税服务实行免抵退税,制定了启运港和融资租赁出口货物预先退税政策,简化了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延长了申报出口退(免)税期限,优化了出口退(免)税流程。各地税务机关要采取有效的方式积极向出口企业做好宣传、辅导工作,认真落实好有利于企业出口的各项政策和管理规定。
  三、 积极做好各项出口退税服务工作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商务主管部门、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等各出口退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完善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综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各类相关信息的传递方式,缩短退税相关信息的传输时间和税款退付的在途时间。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继续做好出口退税业务提醒服务,及时将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生成的出口退税业务提醒信息通知出口企业,方便企业及时掌握本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退库进度及申报退(免)税期限即将到期等情况,使企业一方面能根据退税情况统筹安排经营活动,另一方面能根据税务机关管理要求及时收回有关单证申报退(免)税,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四、逐步健全出口退税内控外防体系,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到,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是支持守法企业健康发展,构建竞争公平、秩序规范的出口退税管理环境的重要手段和必要措施。各地税务机关在落实各项出口退税政策、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要继续做好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工作。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税务总局岗位监督制约制度,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出口退税审核工作流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办理出口退税,对不符合政策和管理规定的一律不得办理出口退税。各地税务机关有关出口退税政策和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上报税务总局。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出口退税预警和评估工作,发现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要及时转相关部门处理,并按照《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管理办法》上报有关情况。
  (三)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应用管理,做好数据备份工作,确保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数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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