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
(一) 车船税概述
车船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所规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征收的一种税。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征税对象及征税范围
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车船税法》中《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所规定的车辆、船舶。
车辆、船舶,是指:
1.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在单位内部场所行使或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三)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所规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权或者使用权,不具备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
(四)税目税率
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税额标准分为车辆税额标准和船舶税额标准两类。

(五)计税方法
车船使用牌照税按车辆、数量或净吨位和船舶净吨位或载重吨位以及适用税额标准计征,计税公式为:
1.车辆的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或净吨位×适用税额标准
2.船舶的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应税船舶净吨位或载重吨位×适用税额标准
(六)减免优惠
(法定减免)
1.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的捕捞、养殖渔船;
2.按规定在军队、武装警察部队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队、武警拍照的车船;
3.警用车船;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5.对节约能源的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税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免征;
6.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特定减免)
1.经批准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2.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3.机场、港口内部行驶或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