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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历年“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标准
发布日期:2012/1/17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3345
长春市历年“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标准
最近有人寻问长春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问是否有文件,经我个人向长春市所得税处请示,没有正式文件,但每年都以统计部门确定的标准向各区局下达通知。具体标准如下:
2000年 :22000元
2001年 :29256元
2002年 :33270元
2003年 :39000元
2004年 :42000元
2005年 :47000元
2006年 :54000元
2007年 :60000元
2008年 :73000元
注意:以上数字是每一年发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如果需要确定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需要除以12。
如:2008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是6083元。
这些数字的用处是以下两个文件需要:
财税[2001]157号文件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6]10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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