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国税函〔2008〕5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解析:国家总局总在解释,844就解释了一次,这次又进行明确,看来每个人对文件的理解都不一样,其实我赞成某局长的观点,他说:“当税法有明确规定时,必须按规定执行,当税法未明确时,应该考虑怎样有利于纳税人就怎样解释”。其实844已经说明了这种行为不征税,看来还是有的税务机关要征,这才又进行明确。看一下原规定: 财税[2003]184号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国税函[2006]844号 五、184号文件第七条中规定的“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是指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母公司所属的各个全资子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同一自然人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之间、同一自然人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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