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8〕100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促进民生改善,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能力,推进全省民营经济特别是个体经济的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有关个体工商户征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营业税起征点由原市(州)4000元、县(市)3000元统一调整到5000元,即对月营业额5000元以下的所有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二、对月收入5000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不含建筑、娱乐、采矿等行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确定为0,即月收入5000元以下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未达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自有且经营用(不含出租)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八年九月八日
解析:
一、营业税起征点怎样确定“按次”与“按期”?
《营业税条例》第十三条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条例第八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800元;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
问题:
1、个体户属于“按期”征收的,凡是月收入不达5000的不征税。
2、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发生应行为纳税是否存在“按期纳税”?有争议,有人认为个人连续超过1个月取得收入的就应“按期”对待。如:出租房屋。
有人认为:个人收入不存在按期,必须“按次”超过200元就征。
多个人不赞成,如果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成为“个体”后可执行,是必促使税收筹划空间?
二、是不是所有行业都执行?
答:是,包括娱乐业、建安、广告等
三、营业额如何确定?
答:广告业、旅游业等,按计税营业额确定
四、不达起征点的是否征收文化事业费?
答:不执行起征点的规定。按以下文件执行。
国办发〔2006〕43号: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五、怎样提供发票?
答:按吉地税发[2003]129号文件规定:低于起征点业户的发票提供月营业收人低于起征点的业户,首先由主管税务机关对其认定,并按月实际营业额提供相应数额的发票。
吉地税发[2005]72号文件规定:申请代开发票金额达不到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不征收营业税。但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发票的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期一并计算征税。
注:免税收入应当提供发票?不征税收入不能提供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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