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建造的房产在销售之前可能先作为自用房产,如用于办公。根据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此类行为要视同销售,而根据原外资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此行为作为内部资产交易,不视同销售。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这一类经济事项不再视同销售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其中包括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