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首 页 公司简介 业务范围 政策法规 纳税指南 税收筹划 政策文件 相关下载 行业动态 人才招聘 联系我们
首页 - 政策文件解读 - 内容
新会计准则下企业2008年报新规解读(中)
发布日期:2012/1/17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373
安全生产费用的处理
  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的具体要求处理,在所有者权益“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列报,不再作为负债列示。煤炭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外计提的维简费,应当比照安全生产费用的原则处理。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的安全费余额在首次执行日不予调整,即原计入“长期应付款——安全费”科目的,在首次执行日的余额不变。执行新会计准则后,企业应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提安全费,计入生产成本,同时确认为负债,计入“长期应付款——安全费”科目。企业在未来期间使用已计提的安全费时,冲减“长期应付款——安全费”。如能确定有关支出最终将形成固定资产的,应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待有关安全项目完工后,结转为固定资产。同时,按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该项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是为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而提取的发展资金,是对企业盈余积金的积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关于负债的定义,安全生产费或维简费不符合“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的特点,所以财会函〔2008〕60号文件参照《国际会计准则》,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或维简费时,借记“制造费用——提取维简费用”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对于首次执行日未按该文件规定处理的,2008年须作调账处理。
  安全生产费用是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我国现行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政策主要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骉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骍和骉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骍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骉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办法骍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骍的通知》(财建〔2006〕180号)等。上述文件规定了不同行业相应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标准,要求高危行业企业按照规定标准、范围提取和使用安全费。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固定资产大修费用处理
  财会函〔2008〕60号文件规定,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可以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周转材料,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列报,不得列入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发生的修理费用支出,新《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规定,应当全部计入当期费用。即新准则下固定资产发生的修理费用支出,除销售部分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应该计入“销售费用”外,其他的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支出都是作为“管理费用”核算的。由于以上规定过于笼统,在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中,有些企业无论大修理或者小修理,一律都计入了当期损益。
  对于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需要划分资本性支出和费用化支出。《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六条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将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明确为“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即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所以,对于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如果对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来的估计(如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或提高产品质量),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除此之外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无论发生支出的金额大小,应当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对于以上界限的划分,需要会计人员有一定的职业判断能力,并遵守一定的职业道德,否则会导致报表信息失真,会计利润不实。
  购买不构成业务的上市公司的处理
  财会函〔2008〕60号文件规定,企业购买上市公司,被购买的上市公司不构成业务的,购买企业应按照权益性交易的原则进行处理,不得确认商誉或确认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由于受到所有制形式等因素的困扰,无法直接上市,可能会“曲线救企”,买壳上市。而某些行业由于受金融危机等因素的影响,经营状况日渐不佳,尤其是纺织业、冶金业、零售业等行业为另寻生路,经股权原持有人和主管政府部门批准愿意转让,则欲“买壳”的企业先收购控股一家被选为“壳”公司的上市公司,然后将企业的经营性资产、重要子公司等通过出售或置换、定向增发,吸收合并或控股合并等形式注入该上市公司,从而实现上市。
  理解这条规定,首先要了解“购买”的含义。“购买”即收购或受让股权,目前共有六种方式,包括现金支付、资产置换、债权支付、混合支付、零成本收购、股权支付。前三种是主要的支付方式。但是现金支付对于购买方来说,实在是一笔较大的负担,企业很难一下子拿出数千万元甚至数亿元现金,所以目前的收购方式倾向于采用资产置换和债权支付方式,或者加上少量现金的混合支付方式。
  其次是对是否构成“业务”的理解。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有交易才能作业务处理,任何确认都要以业务为基础,即必须形成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的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的经营行为。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一般被认为是内部交易行为,计量以账面价值为基础,会计处理采用权益法,合并差价调整“资本公积”等权益性科目。对于非同一控制,一般被认为具有商业实质,是独立公正的双方之间的交易,计量以公允价值为基础,会计处理采用“购买法”,合并差价调整作为“商誉”(借差)或“营业外收入”(贷差)处理。企业应于每个会计期末,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计算确定其减值金额。对商誉测试的减值部分,应计入当期损益。
  财会函〔2008〕60号文件为了规避企业通过购买上市调节利润等行为,对没有构成业务或没有商业实质的购买行为,视同集团公司的内部交易行为,使用权益法核算,不产生商誉或损益。
打印】 字体大小:  阅读上一篇: 资产类及其他调整项... 阅读下一篇: 准确掌握关联交易的...

         中瑞岳华吉林被吉林省税务师协会评为“省级示范税务师事务所”!

“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商品...
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中国税制概述
增值税基本知识
2016年度全国税务师职业...
中瑞岳华 吉林被评为吉林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
关于政府参与的污水、垃圾处...
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
相关信息搜索
版权所有:中瑞岳华·吉林
主体单位名称:中瑞岳华税务师事务所吉林有限公司   ICP主体备案号:吉ICP备2022004979号